戶籍紀 第六章

關於獻身的規定
6:1 上主訓示梅瑟說: 加上 3:49
6:2 「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無論男女,若許了一個特願,即「納齊爾」願,獻身於上主,
6:3 他該戒飲清酒和烈酒,不可喝清酒和烈酒製的醋,不可喝任何葡萄汁,也不可吃新鮮或乾葡萄。 耶 35:3-6
亞 2:12
路 1:15
6:4 在整個獻身期內,凡葡萄樹所結的,甚至葡萄仁和皮,都不可吃。
6:5 在他整個守獻身願的時期內,不可剃頭;他幾時未滿獻身的願,是祝聖於上主的,應讓頭髮自由生長。 民 13:5; 16:17
6:6 在他獻身於上主的整個時期內,凡有死人的地方,不可走進。
6:7 連父親母親或兄弟姊妹死時,也不可讓自己沾染不潔,因為在他頭上有奉獻於天主的記號。
6:8 在他整個獻身期內,他是祝聖於上主的。 肋 21:12
宗 21:23-26
6:9 若有人忽然在他身旁猝死,那獻身者的願就沾染了不潔,在他取潔的那一天,應剃頭,即在第七天他應剃頭。
6:10 到第八天,他應帶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,在會幕門口交給司祭。
6:11 司祭取一隻獻作贖罪祭,另一隻獻作全燔祭,為他因染死屍的不潔贖罪。他在當天應祝聖自己的頭,
6:12 重新將獻身的日子奉獻於上主,且應獻一隻一歲羔羊作贖過祭;以前的日子無效,因為獻身者的頭沾染了不潔。 肋 14:21-31
6:13 關於「納齊爾」人的法律如下:在他獻身願期滿的那一天,應引他到會幕門口,
6:14 他應獻給上主的祭品是:一隻無殘疾的一歲公羔羊作全燔祭,一隻無殘疾的母羔羊作贖罪祭,一隻無殘疾的公綿羊作和平祭,
6:15 一籃用細麵調油做的無酵餅,抹上油的無酵薄餅,以及同獻的素祭及奠祭。
6:16 司祭在上主面前獻上這些祭品後,就為他舉行贖罪祭和全燔祭;
6:17 將公綿羊同一籃無酵餅獻給上主作和平祭;然後舉行素祭和奠祭。
6:18 獻身者在會幕門口剃去自己祝聖的頭髮,把祝聖的頭髮,放在和平祭品的火上焚燒。
6:19 他剃去祝聖的頭髮以後,司祭取出煮過的公綿羊肩部,與籃中的一塊無酵餅和一塊無酵的薄餅,放在獻身者手上。
6:20 司祭將這些祭品在上主前,行奉獻的搖禮,除搖過的胸脯和舉過的腿外,這些亦應是屬於司祭的聖物。此後,獻身者方可飲酒: 肋 7:34; 10:14
6:21 這是關於許獻身願者的法律,獻身者應奉獻於上主的祭品;如果獻身者照自己的財力許願多獻,就應照所許的願,在獻身願所規定的以外,多作奉獻。」

祝福的經文
6:22 上主訓示梅瑟說:
6:23 「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說:你們應這樣祝福以色列子民說:
6:24 『願上主祝福你,保護你; 出 23:20
詠 121:7-8; 134:3
若 17:11-12
6:25 願上主的慈顏光照你,仁慈待你。 詠 4:7; 31:17
6:26 願上主轉面垂顧你,賜你平安。』 詠 122:6
若 14:27
6:27 這樣,他們將以色列子民歸我名下,我必祝福他們。」 申 28:10
德 50:22-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