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紀 第二十四章

離婚案件 德 42:9
依 50:1
耶 3:1, 8
24:1 如果一人娶了妻,佔有她之後,在她身上發現了什麼難堪的事,因而不喜悅她,便給她寫了休書,交在她手中,叫她離開他的家, 瑪 19:7
24:2 而這女子走出了他的家,又去嫁給了另一人為妻,
24:3 如果後夫又憎惡她,給她寫了休書,交在她手中,叫她離開他的家,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,
24:4 那麼,那休她的前夫,在她受了污辱之後,不能再娶她為妻,因為這在上主面前是可憎惡的事;你不可使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陷於罪惡。

體恤人情
24:5 人娶了新婦,不應從軍出征,也不可派他擔任什麼職務;他應在家享受一年自由,使他新娶的妻子快活。 20:7
岳 2:16
24:6 不可拿人的磨,或上面的一塊磨石作抵押,因為這無異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。
24:7 若發現一人拐帶了以色列子民中的一個兄弟,叫他充當奴隸,或將他販賣於人,這拐子應處死刑:這樣你由你中間剷除了這邪惡。 出 21:16
肋 19:11
24:8 遇有癩病的情形,應全照肋未司祭指教你們的,謹慎遵行。我怎樣吩咐了他們,你們就怎樣遵守執行。 肋 13-14
24:9 你應記得你們出埃及後,在途中,上主你的天主對米黎盎所做的事。 戶 12:10-15
24:10 幾時你借給你近人什麼,不可走進他家索取抵押; //出 22:25-26
24:11 應站在外面,等那借貸的人把抵押給你拿出來。
24:12 倘若他是個貧苦人,你不可帶着他的抵押去睡覺。 約 22:6; 24:9
亞 2:8
米 2:8
24:13 反之,在日落時,務要將抵押還給他,好叫他睡在自己的外衣裏祝福你;這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,算是你的功德。
24:14 貧苦可憐的傭工,不論是你的一個兄弟,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,你不應欺壓他, 肋 19:13
德 7:22; 34:27
拉 3:5
雅 5:4
24:15 應在當天,交給他工錢,不要等到日落;因為他貧苦,他急需工錢用,免得他對你不滿而呼求上主,你就不免有罪了。 多 4:14
耶 22:13
24:16 不可為兒子的罪處死父親,亦不可為父親的罪處死兒子:每人應為自己的罪被處死刑。 申 7:10
列下 14:6
耶 31:29-30
則 18:4, 20
24:17 不可侵犯外方人或孤兒的權利,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; 27:19
出 22:21-22
約 24:3
詠 94:6
24:18 應記得你在埃及曾做過奴隸,上主你的天主曾將你由那裏救出:為此我吩咐你應遵行這條命令。
24:19 當你在田間收割莊稼時,如在田中忘下了一捆,不要再回去拾取,要留下給外方人、孤兒和寡婦,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做的一切事上祝福你。 出 23:11
肋 19:9-10; 23:22
申 26:12-13
盧 2:2
24:20 當你打橄欖樹時,不要再回去打樹枝上所剩的,應留給外方人、孤兒和寡婦。
24:21 當你收穫葡萄時,不要再摘取所剩下的,應留給外方人、孤兒和寡婦。
24:22 總應記得你在埃及地曾做過奴隸:為此我吩咐你應遵行這條命令。